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的职责:
(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联系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反映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动员村民遵守和执行;
(四)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代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撤换。
村民代表的职责:
(一)参加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二)联系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反映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传达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动员村民遵守和执行;
(四)村民自治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代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