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认为需要由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