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六条 一百户以上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