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