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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