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自治制度,依法开展自治活动,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或者自行处置村集体财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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