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文化体育、妇女儿童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设立下属委员会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公布后十五日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下属委员会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