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