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 区、县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计划,实行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至少在当选后的两个月内接受一次培训。培训经费由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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