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情况的民主评议;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并公布评议结果。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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