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村务公开资料,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建立村务档案的文件材料。
村务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应当符合本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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