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村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