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村财务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会计委托代理等财务管理方式。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管理工作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