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规定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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