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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