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公益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鼓励和引导村民建立服务性、公益性和互助性社会组织,并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