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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