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