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