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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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档案事业,依法对本市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和有关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热情服务,具备专业知识,并依法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或者区的重点建设工程、技术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由...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向有...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实施。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市...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开发利用档案的...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本专业档案管理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档案。
...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需要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档案行政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五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公民持有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开...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属于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本档案馆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的研究,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市综合档案馆应当建立全市性的档案资料目录中心,为利用者提供检索服务。专门档案馆和区...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利用其他档案的,应当按照...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档案、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