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属于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本档案馆或者国家授权的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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