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的研究,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举办档案展览等项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
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应当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利用馆藏档案资源,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市情、区情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