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利用其他档案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