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组织与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档案学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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