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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