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