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