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