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重视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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