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善各类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保障档案事业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
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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