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应当重点收集和管理。
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重点收集和管理的档案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