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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