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热情服务,具备专业知识,并依法接受档案专业继续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