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档案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分别向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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