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档案工作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立项;
(四)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列入市或者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普查项目等立项;
(四)举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