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综合档案馆或者专门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属于寄存者。
前款所列档案,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损毁和不安全的,经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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