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