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开发利用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设施,采用先进技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整理、保管档案,加强对档案库房有害物质的防治,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