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