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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