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向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或者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