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档案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档案、档案复制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关没收的档案、档案复制件,应当移交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7-10-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