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接受学校教育给予资助。本市逐步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高级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