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5-30 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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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反映残疾人的特殊...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本...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本市采取公办民...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和残疾预防体系,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宣传普及母婴...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申请残疾评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领取残疾评定申...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以及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和...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配备康复基本设施和专业人员,开展康复工作。卫生等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编制康复机构建设发展计划,建立公益...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六条 从事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并按照残疾人...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七条 公益性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康复机构应当对实施家庭康复的残疾人及其家属、志愿者给予...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儿童残疾...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支持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和产业发展。 ...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向残疾人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二十一条 卫生、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完善培养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各类康复专业...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本市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完善...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教育、规划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四条 本市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儿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不能随班就读的残疾...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扶残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的子...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八条 对残疾人实施教育的机构应当根据需要聘用专业教师,配备必要的康复、技术设备和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三章 教育 第二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群体范围,按照集中与分散相...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三条 本市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残疾人福利...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四条 由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和残疾人特点,优先安排残疾人就...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村残疾人开展生产劳动,在生...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在社区组织建设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服务设施和庇护性劳...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残疾职工的工种和岗位,创造适合残疾人工作的无障碍环境,提供残疾...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九条 本市健全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制度。 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保...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组织和扶持盲人读物、盲人有...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进行文化、艺术、科技等方面的创作、发明,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产品生产...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的原则,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改善残疾人生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五条 残疾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本市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本市建立对残疾人参加公共活动和接受公共服务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在生活、教育、住房等方面遇到...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残疾人福利服务设施,根据本地区经济...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利用社会福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人优待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老年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在托养...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 铁路、民航、公路等交通部门和卫生医疗机构、公用事业、商业等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逐步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系统...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三条 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建...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四条 政府应当推动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研发。 政府及有关部门公开政...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增加无障碍公交车、出租车的数量,为残疾人出行提供方便。公交车...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残疾人办理各项车务手续、使用残疾人专用车辆提供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有关单位未依法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义务的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在残疾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核发残疾人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予以批评...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拒不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入学,在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其...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实施本条例需要制定配套规章或者其他具体办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制定并发...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