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儿童残疾的早期监测、发现、转诊和干预纳入市和区、县及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三级保健网,组织医疗机构建立儿童残疾早期报告制度。
对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诊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抢救性康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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