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支持辅助器具产品研发和产业发展。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供应、配发、维修、改造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供应、配发、维修、改造和信息咨询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