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七条 公益性康复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康复机构应当对实施家庭康复的残疾人及其家属、志愿者给予技术指导、培训和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