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六条 从事康复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并按照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