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配备康复基本设施和专业人员,开展康复工作。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对社区康复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民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指导社区服务组织、计划生育服务站、社区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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