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以及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