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二章 康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市卫生、民政、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技术和服务规范,实行规范化管理,保障残疾人得到有效的康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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